太原: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不低于低保1.3倍
新华社太原10月1日电(记者马晓媛)太原市近日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,其中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.3倍。
根据我国相关规定,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无劳动能力,无生活来源,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,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。
太原市明确,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,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、照料服务、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,做到应救尽救、应养尽养。
据了解,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。其中,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,参照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。
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:全自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%确定;半自理标准按照不低于20%确定;全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30%确定。
太原市还规定,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由中央、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四级分担,其中市、县两级按5:5比例分担,娄烦、阳曲两个贫困县则按市、县7:3分担。供养资金还可通过慈善和社会捐赠、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等渠道筹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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